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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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育志工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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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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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促進彰化縣體育運動發展,妥善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昇體育運動之效率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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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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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內容:身體健康具奉獻服務熱忱者,負責協助環境清潔及綠美化事項、場地管理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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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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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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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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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活動組組長統籌規劃志工服務事宜,總務組負責志工招募、保險事項,活動組負責志工服務工作分配、志工隊員之在職訓練、發聘、登錄及辦理工作督導與考核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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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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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隊:成員由志工組成,志工推選出隊長一人,負責隊務運作及志工服務事項,副隊長一人,擔任隊長代理人,兼任辦理事務工作,隊長、副隊長連選得連任,任期一年;惟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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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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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人員須每月至少服務二次,合計服務時數至少十小時,持續時間至少二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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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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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應依服務排班值勤表擔任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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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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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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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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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班: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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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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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下午十三時至十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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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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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班:晚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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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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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時間請佩帶識別證,以資識別,並請勿攜眷到場或安排朋友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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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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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或行為不良,影響彰化縣立體育場 ( 以下簡稱本場 ) 聲譽者,得撤銷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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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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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值勤期間如發生不適應情事,請向志工隊長反映,以便協助處理。志工如有業務建議,請及時提供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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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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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如因事不能於排定時段值勤時,應事先自行協調同一服務區志工採調整排班。如係請假補班,應在請假日後一週內完成。補班當日納入機動排班,統由隊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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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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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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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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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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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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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志工招募:以公告方式招募,凡合於擔任資格者,請填具報名表逕寄體育場,經遴選後通知面談與試用,合格後函聘通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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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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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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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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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服務宗旨、目標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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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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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服務項目最新動態,遵守值勤職責和安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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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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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場地環境、設施及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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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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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值勤區域內狀況、服務對象、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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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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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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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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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以通識課程為主,瞭解服務宗旨、目標、功能及活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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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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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訓練:利用集會、講座活動時間,邀聘學者專家講授專業知能及有關體育教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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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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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獎勵及聯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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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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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參加本場所舉辦訓練、聯誼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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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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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志工為義務無給職,凡合於擔任志工人員由本場邀聘之,新進志工須經面談與試用服務三個月,服務熱忱及行為表現良好者聘用之,任期一年,服務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經體育場認定績效優良者,得連年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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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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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服務、表現績優者,除本場公開表揚外,得向有關機關推薦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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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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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場定時舉辦年終工作檢討會及不定時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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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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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隊應定期及不定時召開會議,研商提高服務品質及增進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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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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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本場體育志工滿一年且獲績優服務獎狀者,得發本場設施使用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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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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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考核及獎勵:為評量志工值勤狀況,激勵服務表現,對服務績優及特殊頁獻者給予適當表揚,特訂考核及獎勵標準 ( 依志工簽到退守時情形和辦理工作之表現為考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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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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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由本場場長及各組主管組成志工考核委員會,場長為主席,於年終時召開評核會議評定。考核內容包括:志工值勤統計表及由本場活動組定期考核,於年終彙提具體事蹟供志工考核委員會辦理評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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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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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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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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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期出勤狀況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並圓滿完成任務者,於年終時頒授績優服務獎狀及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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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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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志工服務銅牌獎:累積榮獲三次績優服務獎狀者,頒發體育服務銅牌獎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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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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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志工服務銀牌獎:累積榮獲五次績優服務獎狀者,頒發體育服務銀牌獎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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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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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志工服務金牌獎:累積榮獲十次績優服務獎狀者,頒發體育服務金牌獎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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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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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志工當年表現優異者由體育場優先邀請參加相關單位舉辦之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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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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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解聘條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聘 ( 解聘時應繳回聘書、志工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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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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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志工於服務期間違法犯紀,行為不良有損本場聲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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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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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服務未達二十小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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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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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為志工所舉辦之活動、會議及在職訓練連續三次無故席者。( 惟經本場核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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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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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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